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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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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執行,達成懲治與教化目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886

十六、落實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執行,達成懲治與教化目的

 

為因應98年9月1日修正刑法第41條「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施行,本署對於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之宣告的受刑人,得提出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由執行檢察官審核符合法定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者,應儘可能准予易服社會勞動,除讓易服社會勞動者人維持其家庭與工作不受影響,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流弊,並有效抒解監所人犯外;亦期盼推廣修復式正義之精神,讓社會勞動人彌補自身過失,化破壞者為提供者,參與社區改造及關懷弱勢活動,贏得感謝與尊重,使易服社會勞動人復歸社會,以達懲治與教化並濟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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