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北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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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除重視被告之權益外,亦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此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經法務部分別於87年9月27日及88年1月21日發布施行。
依前揭法令規定,本會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因此本會於88年1月21日報奉法務部核准,並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隨即於88年1月29日成立,臺灣板橋分會則奉 總會之令於88年4月1日正式成立,辦公地址位於土城區青雲路一三八號(板橋地檢署),辦理新北市(與地檢署管轄區域相同)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保護工作。透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結合社區建立保護網路,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與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為配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本分會101年10月18日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護和人字第1010101348號函核定,於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北分會,管轄區域及所在地不變,辦公地址則重編為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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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或重傷(*註1)者之家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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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註1)、本法第3條第2款(*註2)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及依本法第30條第2項(*註3)各款規定所列之被害人本人(*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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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款受保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其生活之人。
· 註1: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註2: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 註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O 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O 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O 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O 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
· 註4: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不屬於本會保護範疇。
服務項目:
A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A1訴訟服務
1.法律諮詢:提供受保護人法律諮詢服務,以獲得正確法律知識與判斷,知曉法律上之訴訟權益。
2.代繕書狀:受保護人為進行法律訴訟程序或主張法律上之權益,協助其撰擬法律訴訟相關文件。
3.訴訟代理:為維護受保護人訴訟上之權益,以受保護人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代為實施或者接受訴訟行為。
4.訴訟補助:對於受保護人於法律訴訟程序中所產生或衍生之相關費用提供一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5.法務協助:協助受保護人對於案件於法律允許或不禁止之範圍內查詢或取得相關且必要之資訊或資料,或基於案件進行之需要而為之法庭活動或資料提供。
6.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向相關機關查調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7.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A2申請補償
1.補償申請:協助受保護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扶助金申請審議、覆議、暫時補償金申請程序相關事宜。
2.補償訴訟:協助受保護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起犯罪被害補償事件行政訴訟、上訴程序相關事宜。
3.補償查詢:協助受保護人瞭解補償金申請或訴訟進度,或就補償金審議或判決內容提供說明。
4.補償請領:協助獲得補償決定之受保護人辦理補償金請領相關事宜。
5.信託管理:依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覆審)委員會決議信託管理補償金,並以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B急難救助保護服務
B1急難救助
1.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因案件致生生活困頓而情況緊急,提供金錢或物資上應急之救助或資源。
2.殯葬協助:協助受保護人辦理被害人死亡之出殯、埋葬等殯葬禮儀及費用補助等事宜。
B2人身保護
1.安全保護:受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虞,協助提供促進安全措施,或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保護措施。
2.居住安置:受保護人因案件致生暫時無居住處所或臨時居住需求之情形,協助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安排適當短期居住處所。
C家庭關懷重建服務
C1關懷服務
1.關懷慰問:對受保護人的情境加以關注,並予以安慰問候,以真誠的傾聽、感受、考量其利益與需求而給予反應。
2.關懷活動:透過聚集受保護人的方式,並以有目的和計畫的內容表達對於受保護人的關心。
3.關懷陪同:對於受保護人因案件處理或進行等情事提供陪同、照顧服務,以減輕受保護人之身心負擔。
C2家庭支持
1.生活扶助:為協助受保護人維持其家庭生活基本功能,提供生活事務或權益事項協助,或轉介政府社政單位、民間社會福利或慈善機構、公益資源申請或取得各類社會福利資源。
2.生活成長:為促進受保護人心理健康,規劃或協助受保護人參加教育、宗教、藝文等活動。
C3勞動促進
1.就業協助:對於受保護人之就業需求提供工作搜尋、就業媒合轉介、創業輔導等,以協助其充分及穩定就業。
2.職業訓練:為提高受保護人勞動參與率及增進就業、創業機會及能力,協助受保護人職業技能培訓或運用職業訓練資源。
C4助學服務
1.就學資助:為協助在學之受保護人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就學津貼或協助學雜等費用資(補)助。
2.學習獎勵:為鼓勵在學之受保護人努力向學,依其學習成果或學習潛力提供或協助申請獎勵措施。
3.學習培育:為協助在學之受保護人順利完成學業,或增進對於社會及個人的認識,培養興趣、專長及品格,提供課業學習上之輔助,或規劃具有培育目的的學習或活動。
D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D1醫護服務
1.醫療協助:對於受保護人遭受之生理創傷,協助使用醫療資源,以促進身體機能健康之恢復。
2.照護協助:受保護人因重傷而生活無法完全自理,協助重傷者本人取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及照護用品、輔具等資源;協助實際照顧者取得家庭照顧服務資源。
D2諮商輔導
1.諮商治療:協助具有心理疾患、心理偏差與障礙之受保護人以具有目的性之談話或運用技術或措施增進面對與解決問題能力及促進恢復原有的正常功能。
2.心理輔導:對於受保護人可能產生之心理問題提供預防性的教育,並就現況提供引導。
犯罪被害人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05-850 按8轉接各單位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北分會
連絡電話:(02)22741851
傳 真:(02)2274176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5
法務部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下載網址:
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4/2371/2381/2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