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8新北地檢署105年度緩起訴處分金申請作業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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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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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鑒於立法院院會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55條之2等相關條文,該條文要旨為,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其中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目前草擬中,修正的目的在於促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審核及監督機制之透明化。另外,本署在104年度之前辦理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申請緩起訴處分金,皆依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未來(105年)其支付方式與先前有所不同,有鑒於此,為因應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新制,本署周檢察長志榮特別指示本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說明會,讓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瞭解105年度緩起訴處分金,除補助款明顯減少外,另外亦需提高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並核實編列預算,避免浮編,也請申請單位及早因應,或另尋其他社會資源。
本署奉檢察長之指示,謹定於104年3月18日由陳主任檢察官孟黎擔任主席,向在場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說明法務部正在草擬制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草案之內容及相關規定,敬請日後有意申請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能依規定辦理。本次緩起訴處分說明會,由本署具會計專業背景的吳主任惠美擔任講師,會中吳主任說明補助款之用途、補助款限制支用範圍、申請程序、自籌款之限制及申請款核銷程序等,最後亦提醒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注意,如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也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出席發言踴躍,意見充分交流,並提出本身所面臨的問題,大家對「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已有相當的了解與認識。陳主任檢察官孟黎表示,該草案雖未定案,但可針對各團體所提出的問題,及早提出因應方案,也期待本次說明會能讓緩起訴處分金的效益極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