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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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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模式之試行」方面,法務部如何推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3645

我國現行的少年刑事事件、刑事調解、針對微罪案件的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中之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或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等,都可說已存在著修復式司法的精神,然而,仍未建構出修復式司法的核心概念及特定程序。因此,法務部在99年6月研擬完成「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後,歷經三次修正,於10710月修正為「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10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檢察官、法官得依被告及被害人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以協助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有機會陳述、表達需求及感受,提問與對話,進而自主決定是否討論及處理由於犯罪事件所造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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