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履行金額申請期限及表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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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補助款申請期限:
欲申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請於每年6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檢附應備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備註1:因本署年度預算有限,請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可優先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備註2:本項補助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及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實收數未達收支併列之法定預算額度時,本署得依法定預算數並考量實際收入狀況,減少或不予撥付已核准之計畫補助款。
備註3: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貳、聯絡窗口:觀護人室:游淨如觀護人
電話:(02)22622076轉6217。
參、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申請表(doc檔案)(odt檔案)
計畫成果應行注意事項(pdf檔案)
緩起訴處分金契約書(odt檔案)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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