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之問與答
- 1 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 2 為什麼需要修復式司法?
- 3 現行的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有何不同?
- 4 修復式司法是一種新創的制度嗎?
- 5 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具備哪些要件?
- 6 有哪些國家已經採行修復式司法?
- 7 修復式司法有哪些主要的實施模式?
- 8 除上述4種主要模式(詳參考第7題),修復式司法尚發展出哪些實施模式?
- 9 法務部為何要推動修復式司法?如何推動?
- 10 在「執行模式之試行」方面,法務部如何推動?
- 11 修復式司法方案的推動宗旨?
- 12 為什麼選擇地檢署作為承辦機關?
- 13 法務部如何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
- 14 是否偵查中階段的案件才可以運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修復程序?
- 15 哪些加害人或被害人可以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
- 16 哪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
- 17 承辦地檢署會為提高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的績效,而要求當事人參加或達成協議嗎?
- 18 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有哪些階段?
- 19 當事人如想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要到哪裡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 20 是否會強制被害人或加害人參與修復式司法方案?
- 21 修復程序是由檢察官、法官、觀護人、矯正人員等司法人員進行嗎?
- 22 誰可以擔任修復促進者?
- 23 當事人申請或經轉介同意參與修復程序後,就會安排讓雙方見面對話嗎?
- 24 「對話前的準備」是指什麼?
- 25 修復程序一定是面對面對話的方式嗎?
- 26 對話的場所在哪裡?
- 27 當事人在對話時要談些什麼?
- 28 當事人經由修復對話程序所做成協議,如何確保加害人是否履行?
- 29 修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如果不想再繼續,可以中途結束嗎?中途結束,是否會影響當事人在原有刑案之權益?
- 30 修復式司法程序是否著重在讓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