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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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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有哪些主要的實施模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6587

目前世界上已有逾20個國家運用修復式司法,且依國情發展出不同的模式,主要有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簡稱VOM)、家庭協商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和平圈(Peace Making Circle,或稱審判圈、量刑圈,Sentencing Circle)、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簡要說明如下:

 

1.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是被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團體)與加害人在安全的環境中會面,並且進行與犯罪事件有關之結構性討論的過程。這種討論往往由一位有訓練的促進者來召集協助,被害人能夠藉此機會告訴加害人有關犯罪造成的身體、精神及財產損害,也可以直接參與討論發展由加害人來賠償的協議。亦被稱為加/被害人間的〝對話〞。

2.  家庭協商(團體)會議

家庭協商會議是將受犯罪事件影響的所有人員,包括加/被害人(及各自的支持者)、家庭人員等聚在一起,共同討論該事件的解決方式。其主要運用在少年犯罪,紐西蘭1989年「兒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是首先立法明文採用,1990年代中期後,澳大利亞、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也受其影響紛紛採行。

3.  和平圈

和平圈是運用傳統的印地安人儀式將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支持者)、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警察及社區相關人士均聚集在一起,以誠懇態度共同對事件尋求瞭解,然後探討治療受傷害人員及預防犯罪的必要步驟。無論是少年犯罪或成人犯罪均可適用之。

4.  社區修復委員會

社區修復委員會是由一小群體之地方百姓所組成,他們受過專業訓練,能與加害人進行面對面的公開討論。在與加害人討論其犯行的不良後果後,他們會與加害人共同擬出一套修復與補償計畫,加害人必須承諾在一特定期間內完成此一計畫。在此特定期間後,委員會會向法院提出報告,說明加害人的履行狀況,委員會的任務至此也就完成。

上述4種實務運作模式中,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最被廣泛運用,因此,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之初,也先採用這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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