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促進者應進行後續追蹤,以了解加害人履行協議的情形。當事人共同協議結果,如一定金額之賠償、向被害人道歉、參與社區服務或公益活動等,承辦機關應依實際情狀,適時轉向導入民事和解、試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協商判決等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或供為緩起訴、協商內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