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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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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如何處理?其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7
  • 資料點閱次數:6464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係得再議案件,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再議經以無理由駁回者。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限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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