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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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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3新北地舉辦北三檢促進者研習--修復式正義入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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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舉辦北三檢促進者研習--修復式正義入法

  新北地檢署於(13)日於三樓大禮堂舉行北三檢修復促進者研習暨修復式司法微電影首播,這是修復式司法辦理十年以來,臺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北三檢」首度聯合舉辦修復促進者研習。緣起立法院1081210日三讀通過,於10918日總統令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明確宣示修復式司法在我國刑事程序之重要價值,故予以正式法制化。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之立論點係基於「和平創建」(peacemaking),認為「犯罪」並非是給予加害人刑罰懲罰,就能彌補傷害,而是要更多修補「人際關係間的衝突」。法務部自10191日起於全國各地方檢察署試辦,讓加害人、被害人或親屬等能有機會直接對話,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希望能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

  傳統刑事司法體系,關注的重點在於懲罰、矯治加害人,並滿足被害人之應報思想。而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

  本次研習有法務部保護司黃玉垣司長、簡任視察房麗雲、科長潘連坤、專員周鈞平、主任觀護人張裕煌、主任觀護人劉寬宏出席,首先由黃玉垣司長頒發促進者進階訓練證書,黃司長表示,修復式司法領域在協助加害人、被害人在犯罪造成之傷害下,努力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關係、促成社會和諧,此次修復式司法能通過入法,更彰顯與會促進者過去的努力成果得到訴訟當事人及社會普遍的肯定與認識。黃司長同時也勉勵促進者,促進者於進行修復案件時應依部頒倫理規範辦理,有正確的定位及認知,瞭解促進者應有的角色及案件執行的要領。

  接著由新北地檢署朱兆民檢察長頒發該署109年聘任修復促進者聘書,朱檢察長表示:「修復式司法是法務部推行的一個方案,本人曾擔任保護司司長,有感在紐澳美加日本歐洲各國已廣泛行之多年,且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達成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效益;因此10191日起決定將此制度擴大於全國各地方檢察署試辦,至今在本土實踐上已累積相當之經驗,此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修復式正義入法,正印證此制度之先進及效益良善。」

  促進者主要是把犯罪行為的被害人與加害人聚在一起,共同處理犯罪後果及後續,希望能修補因犯罪事件所造成的傷害,讓加害人能真正了解被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與傷害,讓被害人能感受到加害人真心的道歉、悔悟、與賠償等。

    聽起來很有意義,但做起來其實很不容易,對被害人來說,他為什麼要來參加修復式司法?他因為這個犯罪事件受到的損害與傷害,哪是一句加害人道歉就能彌補的?促進者要怎麼做,才能真正產生修復的功用?難度非常高,因此促進者的專業與能力,是修復能否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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