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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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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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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全景相片介紹本署歷史沿革

本署位處新北市土城區(原為臺北縣土城市),原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追溯根源始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在工商突飛猛進,經濟繁榮、社會發展迅速,人口急速流向都市等客觀環境變遷下,案件、員額遽增,辦公廳舍擁擠不堪,尤其所轄臺北縣人口當時已達170餘萬,為免組織過於龐雜難以監督及便民起見,前司法行政部乃有另行籌設法院及檢察處之議,民國66年2月14日由臺北縣議會通過,建議於臺北縣設立法院,轉報行政院核定後,提供土城鄉都市計畫機關預定地第8、9號兩筆土地,面積約2.1288公頃。辦公室建築工程完工後,於70年2月16日正式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綜理臺北縣板橋、中和、永和、土城、三峽、鶯歌、樹林、三重、新莊、蘆洲、五股、泰山、林口等13個鄉鎮市區內之刑事案件。本署轄區內工廠林立,工商發達,中南部北上謀生者,多聚集於本轄,人口急遽成長,刑事案件日益增加,民國79年4月2日起銜命改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每年案件量由成立之初之2萬餘件遽增至105年度之27萬7千餘件,編制員額亦由85人(其中檢察官9人)增至112年度之506人(其中檢察官143人),辦案及一般行政人員之工作負荷沈重。

由於案件量、員額不斷增加,原有辦公空間不敷使用,本署遂於民國75、6年間增建西側大樓、贓物庫大樓等辦公廳舍;82年新建偵查、資訊二棟辦公大樓,稍紓解辦公空間不足之窘境。民國94年4月21日復因應增額,奉准租用本署第二辦公室,由本署觀護人室遷入進駐,辦理觀護綜合業務迄今。90年度另為因應龐大業務衍生之檔案存放問題,租用土城中央路辦公廳舍370坪作為本署檔案室;98年上開檔案庫房存放空間飽和,獲上級同意移撥坪林政風人員訓練中心舊有營舍乙棟作為本署第二檔案庫房,以紓解檔案存放空間不足之窘境。99年12月本署所轄行政區域改制為直轄市(即新北市)並更名為新北市,為因應逐年增長之業務及員額量,再奉上級核准於民國100會計年度承租土城區青雲路152號4樓之第三辦公室,由公訴檢察官、書記官、檢察事務官進駐,以利業務推展,並有效紓解擁擠之辦公空間。101年8月22日奉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086號函核定,於102年1月1日起,配合台北縣升格為新北市,乃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又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檢察機關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的誤解,也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法務部長邱太三於民國106年8月2日發布新聞稿宣示,將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以避免民眾混淆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曾決議檢察署「去法院化」。立法院院會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將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分別改稱最高檢察署、台灣高等檢察署,落實審檢分隸原則。院會也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本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本署在有限之預算下,因應業務量及員額大幅成長,逐年修繕老舊廳舍,持續改善辦公環境,加強便民等各項軟硬體設備。期待全體同仁能在良好之工作環境下,戮力從公;民眾則能獲得優質之服務,提升本署工作與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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