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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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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13
  • 資料點閱次數:18691

工作職掌:

一、本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主要執行業務項目如下:
(一)各種主刑之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二)沒收: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三)從刑:褫奪公權。
(四)保安處分: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五)其他:緩起訴、沒入、證人罰鍰、贓證物及扣押物之處理、保證金之處理。

二、依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1條規定,執行科業務職掌如下:
(一)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文書之製 作。
(四)關於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關於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關於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關於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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