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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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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6265

科室概況:

執行科人員編制設執行主任檢察官1名,檢察官4名,書記官兼科長1名,書記官27名 ,通譯1名,錄事4名。

 

工作職掌:

執行檢察官:執行案件之審核。

執行書記官工作內容:

收受卷宗逐件查點、訂卷、登簿、案件己否確定之審定(包括是否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減刑)、查閱前科表有無更定累犯、數罪併罰(聲請或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定應執行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事宜並依法辦理、各種刑(包含主、從、殘刑、保安處分)之執行、填寫進行單陳報檢察官傳喚、拘提、通緝受刑人到案執行、筆錄製作、執行指揮書填發、案件文稿之撰擬、案件文書製作發送、保證金及贓證物處理、特種刑事案件陳報、已結案件之歸檔、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資料之提供、其他長官交辦事項等。

 

人員配置及工作概況

1、子股兼科長:輪分案件1/6、檢查歸檔案卷、執行案件文稿初核、執行科行政事務綜理、科室協調、督導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2、寅股兼股長:(1)輪分1/2執案、執續、罰執、執保、執他、少刑執、少執他、緩、緩續、執助、罰鍰執及該股執行案件衍生之執聲、執聲沒、執更、執緝、執附、執他附、執保附、執聲再、執聲非、執再、罰執再等案件。(2)負責檢查1/2歸檔之案卷。(3)執行科拘票彙整,發交本轄所屬各分局等事項。(4)負責指導協助該組新調任及不熟稔執行事務之書記官辦理執行案件。(5)逾期未結及逾期未進行報表彙整、送閱。(6)其他行政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3、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卯、午、巳、酉、文、火、木、土、銀、銅、竹、鞠等二十三股:輪分執案、執續、罰執、執保、執他、少刑執、少執他、緩、緩續、執助、罰鍰執及該股執行案件衍生之執聲、執聲沒、執更、執緝、執附、執他附、執保附、執聲再、執聲非、執再、罰執再等案件。

4、申股:辦理1/2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4款)案件及1/2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

5、草股:辦理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及1/2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4款)案件。

6、分案:由1位書記官、1名通譯及錄事1名負責,業務包含分案、新案輸入、資料傳送、列印分案清單、分案簿,書記官1名兼辦通緝、撤銷通緝之發佈。

7、由3名錄事負責執行傳票命令製作寄送、執行卷宗歸檔整理,錄事兼辦查戶籍、在監、車籍、財產等資料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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