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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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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5619

一、組織沿革:

    立法院於民國88年2月3日增訂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至第66條之4條等條文,訂立檢察事務官設置、職權等相關規定,此乃檢察事務官制度設立之法源依據,檢察事務官依法受檢察官指揮,襄助檢察官針對案件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等偵查程序及部分公訴程序之進行。於89年6月1日,法務部自律師、院檢書記官、調查官及司法警察(官)等各方菁英遴選,成立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本署於檢察事務官制度成立初期,亦配置12名檢察事務官,以協助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為主,為原本仰賴檢察官為主要追訴角色之偵查體系,注入新的生力軍,亦減輕本署案件日益增加之壓力及負荷量。

二、組織編制:

    本署檢察事務官室由檢察長任命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1名專任或兼任檢察事務官主任,督導檢察事務官室業務,並依各事務官專長及業務需要,分組辦事,任命資深檢察事務官擔任組長,督導各組承辦案件及行政業務。檢察事務官自第1期遴選任用後,迄今業經考選任用共14期,截至112年度止,本署檢察事務官總員額為68人,其中61人在署,3人支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3人支援法務部辦事、1人支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工作執掌:

(一)本署檢察事務官運用模式之演變:

1. 「股對組」運用模式

  於89、90年間,本署初期運用檢察事務官時,檢察事務官員額僅12名,礙於人數限制,採用「股對組」之運用模式,依斯時本署檢察事務官作業要點,事務分配並以「業務統一」、「人員分組」為原則,由每名檢察事務官對應各分組之檢察官,並受各該組檢察官指揮辦事,但必要時得指定特定檢察事務官,在一定之期限內配屬專組或專股檢察官承辦重大複雜之特定案件。

2. 「股對股」運用模式

  嗣於92年8月間,斯時在署檢察事務官員額增加至20名,92年12月間,復增加至30名,改採取「股對股」之運用模式,由1名檢察事務官配屬1至2股檢察官,受配屬之檢察官指揮辦理偵查或公訴業務,此時,檢察事務官與各所配屬之檢察官關係緊密,「檢察官助理」之角色鮮明。93年3月間,復派任柯美琴、黃幸珍、周麗美、林瑞祥等4名檢察事務官兼任組長,負責審閱各該組檢察事務官擬具之文稿,並綜理各該組之行政事務,為事務官室內設立組長分組監督業務之始。93年12月間,在署檢察事務官在署員額已增加至33名,仍維持「股對股」之運用模式,檢察事務官則分別配屬於偵查組(含:「查緝黑金組」、「金融秩序組」、「重大刑案專組」、「國土保護組」、「婦幼保護組」、「緝毒組」、「肅竊組」、「智慧財產組」等組)及公訴組等各組之檢察官。

3. 「組對組」運用模式

  嗣隨檢察事務官員額之逐年遞增、案件性質專責分流之趨勢、及法務部內集中運用檢察事務官之政策方向,本署對於檢察事務官之運用模式,改採「組對組」之運用模式,94年8月間,在署檢察事務官人數共32名,此時檢察事務官室分設「查緝黑金組」、「金融秩序組」、「重大刑案專組」、「國土保護組」、「婦幼保護組」、「緝毒組」、「肅竊組」、「智慧財產組」及「公訴組」共9組,分由黃幸珍、柯美琴、周麗美、林瑞祥等4名檢察事務官組長分組督導,各組並配置3至4名檢察事務官,受分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以小組輪分之方式,處理分組業務。95年11月間,在署檢察事務官員額已達40名,檢察官依案件及業務特性分為「機動組」、「檢肅黑金專組」、「金融秩序組」、「重大刑案組(一)(二)」、「婦幼保護組」、「緝毒組」、「打擊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權組」、「公訴組」等10組,檢察事務官室乃於上開各組下,亦配置相同之對應檢察事務官組,並受該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統一指揮偵辦案件或處理相關業務,此時職務之分派及人力之調動,多以組為單位,檢察事務官小組之運用模式,此時亦趨於成熟。

4. 「全部集中運用」運用模式

  又為增進檢察事務官運用之彈性,及達成檢察事務官工作量平均之目的,並兼符合檢察事務官分組專長運用之特性,本署復於97年9月間,改採 「全部集中運用」之制度。此時檢察事務官運作之原則,仍分設若干組,各組並設置組長1名,維持分組督導之特性,惟各分組檢察事務官不再區別對應各組檢察官輪分案件,亦不再如前述運用階段受限於僅受分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指揮,而係改依案件之特性,如速偵案件、交辦案件、核交交查案件及重大案件等性質,訂立輪序分案原則,強化檢察事務官對於各類型案件之熟悉度,並針對專案需求、專業案件特性等情況,由檢察事務官主任指揮派任具有適當背景、專長之檢察事務支援配合檢察官承辦案件或業務,更適切符合初期檢察事務官制度成立之宗旨。

5. 「全部集中運用兼分組機動」運用模式

  又隨著時代更迭,刑事案件趨於複雜,案件除法律運用外,可能尚涉及財務金融、工程、電子資訊等不同領域之專業,為因應團隊辦案之需求,及案件複雜化之特性,於99年12月間起,本署復進一步針對斯時在署之檢察事務官52名進行內部改組,除維持原本分組督導、案件輪分之原則外,復考量各檢察事務官之背景、專長,調整各組成員配置,使各組均有具不同專長之檢察事務官,均得彈性組成一支專案團隊,支援各種案件需求。

(二)業務概況:

   一件刑事案件之偵辦,往往需要各方人力資源之協助,才能順遂案件偵查之進行,檢察事務官在地檢署的角色,就如同檢察官之左右手,在檢察事務官制度尚未成立之前,檢察官必須一人單打獨鬥,大至偵查方向之擬定,小至蒐證、證據之整理等細節,均需親力親為,始能完成,但有檢察事務官加入後,除了得以將細節性、程序性之偵查程序指派檢察事務官,使檢察官得以將精力專注在案件偵辦方向之擬定及決策外,更因檢察事務官具有法律以外之財經、電子資訊及營繕工程等其他領域專業背景人士之加入,有助於補足以往刑事案件偵辦人員對於其他專業領域案件知識之缺乏,進而提升刑事偵查業務之品質及效率。近年來,本署多次經辦公司淘空案、內線交易案、投資淘金案、路平計畫、職棒簽賭、公務員舞弊等重大案件,檢察事務官都藉由本身之財經實務、工程營繕、電子資訊之背景及專長,並透過檢察事務官業務系統之運作,受檢察官指揮,在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除上開重大案件之參與,一般毒品、民生、婦幼、公共危險等例行性案件,檢察事務官亦受檢察官指揮分案參與案件蒐證、詢問、卷證分析等例行性事務,以98、99、100、101及102年為例,檢察事務官室總案件量分別即達25065件、20846件、21465件、20378件及21539件,經手案件數量甚鉅,檢察事務官之重要性可見一斑。

1. 襄辦偵查業務:

  (1)偵查實務組:主要辦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交辦之一般案件、例行性案件。

  (2)財經實務組:主要辦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交辦有關財經案件並兼辦一般案件、例行性案件。

  (3)電子資訊組:主要辦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交辦有關電子資訊案件並兼辦一般案件、例行性案件。

  (4)營繕工程組:主要辦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交辦有關國土、營繕工程案件並兼辦一般案件、例行性案件。

2. 襄辦公訴業務:

  刑事案件之偵查階段至起訴後,即進入公訴程序,並由公訴檢察官接手公訴程序,有遇卷證龐雜、或需仰賴其他專業專業分析之情況,即由檢察事務官主任指派具有特殊專業背景或擅於分析案情之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辦理卷證之分析整理,或陪同蒞庭,以輔佐檢察官在茫茫卷海中,快速釐清案情、分析應戰策略,順遂公訴程序之進行。

3. 輪值內勤、外勤業務:

  內勤業務,係指每日申告案件之受理,及襄助檢察官處理每日本署轄區內,現行犯及通緝到案之案件,本署轄區幅員廣闊,每日移送案件量頗大,輪值檢察事務官除申告案件之受理外,尚受值班內勤檢察官指揮,協助處理詢問酒駕、竊盜、賭博等較無爭議性之簡易案件,並擬製速偵案件之卷證分析,增進案件偵結之效率,以減輕內勤案件之負荷量。至外勤業務,則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3項規定,受檢察官指揮,配合法醫及書記官,襄助檢察官處理無犯罪嫌疑或爭議性較低之相驗業務。

4. 補審、求償案件、當選無效事件及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業務:

  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資深檢察事務官組長、檢察事務官,專責分案處理聲請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當選無效事件、國家賠償案件,並為決定書之擬定及相關訴訟程序之進行。

5. 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單位核銷案件帳目之審核:

  由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輪分處理受本署緩起訴處分金 補助單位之帳目核銷審查,並針對個案出具意見,以確保緩起訴處分金運用之切實合法

6. 單一窗口查詢業務:

  由檢察事務官輪流負責全署使用法務部單一窗口系統之監督及查詢運作,以集中管理,列冊抽查等稽核方式,杜絕弊端及個資外洩之可能。

四、教育訓練:

   為強化檢察事務官之專業知能,本署檢察事務官室每月均安排例行性之教育訓練課程,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廣泛,除邀請調查局、警察局等專司司法偵查人員、或資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享辦案實務經驗外,亦邀請各領域之專業人士蒞署座談,歷任督導主任檢察官對此一檢察事務官室內部自主訓練模式均十分重視,切身參與,並在署內廣為宣傳,有幸商請重量級之講師蒞署座談時,每每吸引本署檢察官或各科室職員到場聆聽,因之,檢察事務官室之教育訓練亦成為每月本署之重要學習活動,事務官室歷年來曾舉辦「足不出門破案術-如何善用對外單一窗口」、「交通事故鑑定方法、現場跡證判讀與實務案例分析」、「都更條例相關法規案例研析、實務案例及可能形成之弊端探討」、「網路犯罪偵查要領及案例研析」等不同領域主題之座談,講題首重刑事案件之實務知識及運用技巧,切合辦案需要,對於檢察事務官偵辦刑事案件技能之提升有莫大之幫助及啟發。此外,檢察事務官室並不定期舉辦署外參訪活動,本署檢察事務官近年來即曾參訪遊戲橘子公司、刑事警察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等,與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士互相交流,增長見識,開拓視野。

五、辦公廳舍之喬遷

   檢察事務官室成立初期,辦公室原設在本署西側大樓四樓,並與檢察官共同利用偵查大樓之偵查庭以進行偵訊,後因員額擴張而將辦公室遷移至偵查大樓六樓,並在資訊大樓一樓設立五間詢問室,專供檢察事務官開庭之用。然本署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38號之辦公廳舍已啟用多年,經員額逐年遞增,辦公空間已感不足,加以檢察事務官員額亦有擴張,原有之辦公空間狹隘老舊、不敷使用,詢問室數量不足、空間狹小,當事人或律師於等待接受詢問前,擁擠在狹小之當事人休憩區,甚且需站立於室外等候,各詢問室內空間大小亦非統一,當案件需要進行對質程序,當事人人數又過多時,空間較狹小之詢問室即無法支應,甚為不便,亦影響詢問程序之進行。基此,本署逐步規畫成立本署第三辦公室,並將檢察事務官室列為搬遷科室之一。100年9月6日,位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4樓本署第三辦公室正式啟用,檢察事務官室進行遷移,辦公處所規劃為一間檢察事務官主任辦公室,二間檢察事務官辦公室,分由各組檢察事務官分配使用,另有大型、小型會議室各1間,彈性規劃為案件指揮偵辦中心、會議中心及教育訓練講座會場等使用功能,提供同仁良好之辦公環境。此外,針對於檢察事務官最常與民眾面對面接觸之處所-詢問室,第三辦公室亦規劃設置7間空間寬敞之詢問室,以解決舊有詢問室空間狹隘之問題,而詢問室數量之增設,亦提供同仁在案件庭期規劃上之彈性空間,另於詢問室外側之報到處旁,並設置寬敞之當事人等候區、書寫檯、律師休息室,供當事人等候庭訊時使用,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更趨親民化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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