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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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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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沿革:
本署成立是日即設人事室,置主任1人、科員1人、雇員1人;民國79年4月2日本署依法院組織法改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仍設人事室,81年增置科員1人,86年間裁改雇員1名為科員,目前員額仍為主任1人、科員3人。
二、人事室業務職掌:
(一)職員之員額、任免、銓審、陞遷、獎懲、撫卹、退休、資遣之擬議核轉事項。
(二)關於職員考績、考成、勤惰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三)服務獎章、法務獎牌請頒及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事項。
(四)人事資料調查統計及建檔事項。
(五)職員出差、加班、值勤之登記事項。
(六)職員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之核發及服務證製發事項。
(七)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八)後備軍人逐次、儘後召集之核轉事項。
(九)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事項。
(十)臨時交辦事項。
三、其他:
(一)法務部80年6月5日法80人字第08430號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檢察署書記處分科辦事清冊,本署原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考科、總務科、新增設資料科、訴訟輔導科。
(二)法務部95年8月1日法人字第0951303258號函核定紀錄科設10股、執行科設3股、總務科設2股、文書科及資料科各設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