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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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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9524

一、緣起

  話說70年2月16日,有一群人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來到─土城,這個遠離市中心,交通不甚方便,週遭大都是綠油油的農田,鮮少建築物的偏遠鄉鎮,投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肩負起偵查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其中有7個人,負責偵查紀錄業務,他們是本署紀錄科的老前輩,在他們的努力之下,憑藉著拓荒者的精神,一切從無到有,奠定了紀錄科各項業務的基礎。

二、業務職掌的變化

  早期紀錄科的業務職掌「偵查組業務」,後來於92年9月,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而增加「公訴組業務」,其工作職掌分別如下:

(一)偵查組業務

1.案件之點收、登簿建檔。

2.製作筆錄、傳票、拘票、提票、釋票等及其他通知。

3.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4.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5.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緩起訴處分書及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

6.案件文書交付送達。

7.保證金、贓證物之處理。

8.已結案件之發送及歸檔。

9.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資料之提供。

10.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二)公訴組業務

1.公訴案件之整理、調取審判案卷、影印整理,提供予公訴檢察官使用。

2.撤回起訴書、上訴書正本之製作送達、筆錄之製作、行政文稿之撰擬。

3.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95年3月本署資料科成立後將原有紀錄科職掌的「分案業務」移由資料科辦理。自斯時起,紀錄科的業務職掌僅剩「偵查組業務」及「公訴組業務」二項。

、人員之更迭

(一)紀錄科員額的擴增

  本署於70年2月成立之初,紀錄科只有忠、孝、仁、愛、信、義、和共7個股,由7位書記官配置7位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隨著案件量逐年增加,偵查股別也不斷的增加,迄至112年,紀錄科共有偵查組92股,由85位書記官配置85位檢察官,1位科長及6位股長配置12位主任檢察官;另有公訴組32股,由4位書記官配置公訴(主任)檢察官,辦理公訴業務。

(二)書記官進用管道的變革

1.早期委任書記官的進用管道有二,其一為舉辦「普考─法院書記官類科」考試(後更改為「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類科」)對外招考,此為主要之進用管道;其二為舉辦「雇員升等考試」,對機關內部的錄事、法警等雇員招考。

2.86年12月31日「雇員管理規則」廢除,並明定於90年舉辦最後1次「雇員升等考試」,此後,委任書記官的進用管道只有「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類科」一途。

3.早期薦任書記官的進用管道,只有舉辦「委任升薦任官等考試」一途,迄至94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除原有的升官等考試之外,新增加了「司法特考─三等書記官類科」的考試。

 

(三)本署書記官負擔沈重,導致人員流動性大

  「雇員管理規則」廢除後,自91年起,所有委任書記官的進用,全部以「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類科」對外招考,並依錄取分數高低,由錄取人選填任職機關的志願,因本署書記官業務負擔繁重,早已「惡名遠播」,居住於大台北地區之錄取人員,大都選填北部地區本署以外之其他地檢署,選填本署之錄取人員,大都是居住在外縣市者,此後每年統一調動時節,這些人每年像候鳥般,請調回故鄉任職,故本署紀錄科自92年起,每年請調的人數眾多,動輒一、二十人,由於流動性太大,加上原有資深書記官逐年退休,導致本署書記官趨於資淺化,成為本署紀錄科近年來一大隱憂。

、辦公廳舍的變遷

(一)初期

  本署紀錄科的辦公廳舍,於70年2月成立初期只有1間小辦公室,位於現在的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對面(即現在的執行分案室所在辦公室),由7位書記官共用。隨著人員不斷增加,擴增使用小辦公室,於82年間達到5間之多,1間位於現在行政大樓2樓執行分案室所在辦公室(12位書記官共用)、3間位於現在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所在,隔局為2小間及1大間(分別由4位、4位、12位書記官共用)、另1間在現在西側大樓2樓連接行政大樓走道旁之辦公室(即現在檢察官第五辦公室的樓下,由12位書記官共用,現已劃歸法院使用)。每間辦公室都相當擁擠,整個空間擠滿了桌子、椅子和卷櫃,只剩一條走道。

(二)中期

  為了解決辦公廳舍不足及擁擠的問題,在當時的吳英昭檢察長催生之下,偵查大樓於82年5月完工啟用,紀錄科書記官辦公室才從上述分散的小間辦公室,統一遷移至偵查大樓5樓使用全部樓層。

(三)近期

1.隨著人員不斷的增加、承辦案件數激增,紀錄科辦公室仍漸次感到不足,96年間,在當時謝榮盛檢察長的督導規劃下,偵查大樓5樓紀錄科辦公室重新整修規畫,利用OA隔間設備充分規劃空間,將原有的52個座位,增加為現在的72個座位,並善加規劃機器設備區、增設休憩空間,暫時解決辦公室不足的問題。

2.99年間,紀錄科辦公室再度面臨不足的問題,在蔡碧玉檢察長積極奔走爭取經費之下,於100年9月啟用本署第三辦公室,公訴組書記官6人遂遷移至本署第三辦公室,且偵查大樓6樓,原本由檢察事務官使用之辦公室,於檢察事務官遷移至本署第三辦公室之後,遺留之空間部分撥由紀錄科使用,紀錄科辦公空間的問題終於獲得大幅的改善。

、工作方及使用工具的演進

 (一)文書製作從手寫到電腦化

  早期資訊科技不甚發達,多數文書的製作,因陋就簡,大都以手寫的方式製作,文書格式為直式直書,由右至左的方式製作。94年間文書格式有了極大的變革,所有文書從直式直書、由右至左的製作方式,改為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過去直式直書的年代,公文裡如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單字,總是難以融入整份文書,改為直式橫書後,這方面的問題隨之解決。

1.書類原本製作

(1)初期檢察官是以黑色筆手寫的方式製作書類原本;為了便利起見,有些檢察官偶以剪貼的方式製作;有些檢察官是用毛筆書寫,毛筆字非常漂亮。書記官收受檢察官製作之書類原本之後,送交打字室錄事,由錄事以中文打字機將鑄造的鉛字將原本內容繕打在藍色的臘紙上,待錄事完成打字後,將臘紙及臘紙下方的毛邊紙一起送還書記官校對是否與原本內容相符,書記官校對無誤後再將臘紙送油印室製作為正本。鉛字用久了會磨損,因此,較常使用到的字,例如:中華民國、終結、檢察官…等字,經常需要換新,以免油印後模糊不清。80年間,將打字室的中文打字機汰換成電腦,除了方便錄事修正製作出來的書類正本初稿外,初稿的字跡較以往清楚,字體也較漂亮,也大大提升書記官校對的便利性。

(2)約84年左右,本署配合上級政策,推動檢察官以電腦製作書類原本,陸續有檢察官開始以電腦製作原本,迄至90年間,本署檢察官已全面使用電腦製作書類原本,同年打字室因此裁撤。檢察官於書類完成送閱程序,在書類製作系統中繕改修正後,即可將書類電子檔上傳至書類製作系統,由書記官利用電腦系統印出書類製作正本。

2.公文製作

(1)早期公文製作也是以黑色筆手寫,當時紀錄科印製了許多公文紙本例稿,書記官製作公文時,需在函稿下方墊著藍色或黑色的複寫紙,以同時製作公文正本及留存之底稿,如受文單位太多,同時複寫太多份,複寫效果較為不佳,縱使以強勁力道書寫,仍免不了有些公文內容較為模糊不清。

(2)自82年起,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DOS版上線,所有案件公文的製作,全部改為以電腦製作。當時在任的書記官絕大部分都沒有使用電腦的經驗,在中文輸入的技能上是從零出發,為了因應這樣的變革,本署早自81年起,即多次舉辦中文輸入的教育訓練,當時法務部是推行「大易輸入法」;物換星移,時至今日,各種輸入法蓬勃發展,嘸蝦米、自然注音…等輸入法為現今新進同仁常用且愛用的輸入法,曾有人開玩笑說「看一個人所使用的輸入法,大約可猜出其年齡」,因此,仍然使用「大易輸入法」的同仁,是很容易被看穿年齡的。

3.筆錄製作

  早期所有開庭筆錄也是以黑色筆手寫的方式製作,直至93年3月法庭筆錄作業系統開始上線後,才全面以電腦製作筆錄,不但增加筆錄的美觀,並可減少書記官字跡難以辨認筆錄內容的缺點。

4.辦案進行簿的登載

(1)辦案進行簿對於書記官而言,就像是貼身的秘書,所有案件進行的進度或卷證的去向,只要查閱辦案進行簿,就能一目了然,但前題是,承辦書記官必需詳細登載,才能使辦案進行簿變成貼身的秘書。

(2)早期的辦案進行簿均為紙本,依案件類別分冊登載。92年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WINDOW版上線,將辦案進行簿導入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自此,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內即有辦案進行簿的功能。此期間辦案進行簿的登載,是紙本與電腦併行,迄至94年間,辦案進行簿全部電腦化,所有案件的進行情形全部登載於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內,不再使用紙本辦案進行簿。

(二)錄音、錄影設備推陳出新

1.早期檢察官開庭時,對偵訊過程只有製作筆錄,並沒有錄音、錄影,直到80年錄音設備建置完成,才開始對偵訊過程錄音,最早則是使用錄音機及錄音帶,記錄開庭的過程。

2.92年錄音設備汰換為錄音錄影系統,改以錄影機及VCD光碟片,同時錄下開庭過程的影音,除了錄下聲音外,同時錄下開庭的影像,迄至97年又將錄影機升級,改使用DVD光碟片。

3.為了解決錄音設備故障無法使用或在地檢署以外地區臨時召開偵查庭無法錄音錄影的困境, 97年法務部配發給每位書記官1只隨身碟,以隨身碟進行錄音備援;嗣後更於99年建置備份錄音管理系統,將備份錄音檔集中儲存,遇有錄音錄影光碟片損壞的情形,可以透過備份錄音管理系統調取備份錄音檔,有效解決錄音錄影光碟片可能因保存不當或送審過程被其他卷證壓損的問題。

4.為了解決錄音錄影設備老舊,以致錄影音品質不佳的問題,並減輕書記官須就欲使用之光碟片逐片格式化、錄影後之光碟片逐片關碟及開庭時操作複雜錄影音設備的工作負荷,本署於101年著手建置錄影音集中儲存系統,並自同年8月20日陸續建置新系統,於同年9月全面啟用。自此,不但提升了錄影音的品質,書記官開庭時,只須按下「開始」及「結束」鍵,偵查終結時再燒錄光碟附卷即可,再也不必像八爪章魚般,又要製作筆錄,又要忙著操作複雜的設備。

(三)遠距訊問設備,讓訊問沒有距離

  本署配合法務部的政策,於92年7月在本署偵查大樓301偵查庭建置遠距訊問設備,裝置電腦1台、電視3台、攝影鏡頭1部、傳真機1台,讓檢察官得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在其他地檢署之證人或在外地監所之人犯,大為降低證人長途奔波之不便及法警提解人犯戒護安全的困擾。

(四)庭外顯示器,體貼當事人的等待

  為了提升為民服務,本署於97年8月在每間偵查庭外建置「庭外顯示器」,顯示當天該偵查庭傳訊案件進行的進度,俾免當事人無助地在庭外久候。

(五)當事人螢幕,保障當事人知的權利

  為使當事人於偵訊過程中知悉筆錄的製作是否與所供述的內容相符,本署於98年建置完成當事人螢幕,並自99年1月1日起全面啟用;但為了避免因為當事人螢幕的使用,導致被訊問人知悉其他受訊問人陳述內容而有串供之虞,進而影響案件的偵辦,更進一步於100年建置當事人螢幕遮隱功能,可以把當事人螢幕所顯示的內容,限定為可提供給受訊問人知悉閱覽的內容,例如:螢幕僅顯示該受訊問人自己供述的筆錄內容、或提示其他當事人供述的筆錄內容,不但使受訊問人筆錄正確性獲得保障,並可避免串證串供的疑慮。

六、展望未來

  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本署紀錄科使用的各項設備及工作方法也隨著科技的發展而電腦化,其中關於筆錄製作電腦化部分,更是影響著書記官在偵查庭的工作型態及偵查庭偵訊的順暢度等。雖然本署紀錄科書記官普遍年輕化,中文電腦輸入的平均速度也達每分鐘六、七十字,但是中文輸入的速度再快,還是比不上人說話的速度,期待日新月異的科技,能早日發展出一套與人說話速度一樣快的輸入法,而且好學好用,不分年齡,不管老少,都能輕易上手,且都喜愛使用它,相信這對於筆錄的製作及偵查庭偵訊的順暢度,將有莫大的助益。

八、結語

  紀錄科主要成員是書記官及錄事,近年替代役加入協助錄事工作的行列,每一位成員在檢察署的角色,就如同大機器中的一顆小螺絲釘,雖然渺小,但沒有了它們,機器就無法正常運轉,紀錄科同仁的重要性不言可喻。雖然多數書記官普遍資淺,但在薪火相傳的經驗傳承之下,期許新進同仁用心學習,相信終有一天也能練就一身功夫,當一位稱職的書記官。希望每一位同仁不要妄自菲薄,輕忽自己的重要性,唯有堅守崗位,克盡職責,才能突顯自己的價值;更期待每一位同仁,都能抱持著終身學習的態度,活到老,學到老,只要時間許可,不輕易放棄任何一個學習的機會,用心學習,才能與機關同步成長蛻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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