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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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編制
執行科現有編制執行主任檢察官1名、檢察官4名,書記官兼科長1名、書記官32名、錄事5名及通譯1名。
二、歷年執行人力:
(一)執行科人員由最初1位檢察官、3位書記官,民國101年增額至1位主任檢察官、4位檢察官及31位書記官,增加比率為7.2倍。在新收及終結件數至114年以前,每年呈現成長趨勢。
(二)101年迄今,執行科僅僅增加1位書記官,整個執行業務自101年起,新增「監護處分」業務;自105年起,再新增「執沒」業務,在在增加了各股書記官之工作負擔,在案件量日趨增多之情況下,實有再增加執行科人力之必要。
(三)本署辦公空間目前達飽和狀態,執行科已無空間,再新增書記官之執行櫃檯,郭檢察長永發體恤執行科同仁負擔沉重的辛苦,兼顧不能新增執行櫃檯之空間限制,在115年3月指派4位檢察官助理,協助辦理定應執行刑等業務,稍微分擔各承辦股書記官之工作負擔。
(四)以目前執行業務之收案情形及同仁之工作負荷狀況,期望將來在辦公空間許可之情形下,執行科能再增加書記官承辦股,以期提高辦案品質與效率。
三、辦公廳舍之變遷情形:
(一)執行科辦公室最早在收發室旁,現在的為民服務中心位置(約占1/4面積),75年改至西側大樓1樓,81年遷至現在執行科位置,98年7月因應易服社會勞動施行,吳檢察長慎志及廖書記官長秀卿任內重新規劃辦公室,共計262平方公尺有書記官25座位及錄事、工友7座位,於98年8月完成搬遷,辦公範圍擴大、空間明亮。
(二)102年下半年蔡檢察長碧玉及廖書記官長秀卿任內再增修擴充執行科辦公室,共計87平方公尺,擴增書記官座位6位及錄事2座位,稍解辦公空間不足窘態。
(三)然而時至今日,辦公空間仍然異常擁擠,原因如下:
1.「緩」、「執緩」、「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緩起訴期間或緩刑期間大約1~3年不等;附條件緩刑,甚至有5年之情形。此類案件,在緩起訴或緩刑期滿前,不能簽結,因為沒有簽結,所以也不能歸檔,只能由各股書記官保管,保管期間1~5年不等。
2. 通緝案卷,同樣不能辦理歸檔,由書記官暫保管,待緝獲到案,再拿出來分案續辨。同樣設有通緝卷室供各股書記官擺放,但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後,行刑權時效大幅延長,書記官需保管通緝卷之時間亦大幅延長,以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未滿爲例:通緝時效由18年9月延長爲37年6月,增加了19年。再加上執行卷的體積通常較爲龐大,通緝卷室的空間早已不敷使用,各股書記官只好擺放在座位週邊,日積月累,堆疊如山,再加上執行案件不斷增加,「執沒」案件多數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法結案,整個辦公室都快被案卷淹沒。實有再增加辦公空間及保管案卷空間之必要。
四、工作概況(近5年案件收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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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收結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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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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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別 |
受理件數 |
終結件數 |
未結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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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收 |
新收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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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3397 |
49,382 |
62,779 |
48,709 |
1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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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4070 |
51,645 |
65,715 |
48,649 |
17,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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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7066 |
60,288 |
77,354 |
56,505 |
2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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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20849 |
65,211 |
86,060 |
62,819 |
23,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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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23241 |
69,097 |
92,338 |
63,616 |
28,722 |
五、清理逾10年未處理之扣案毒品、贓證物:
依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法政組字第1002100779號函會議紀錄之決議,本署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清理作業,並召開5次會議落實清查、分工及進行進度清查,總務科清查共有3176件。歷時約9月,終於101年9月14日處理3158件證物,完成率99.43%。政風室於101年10月3日簽以為激勵士氣、給予適當獎勵,經蔡檢察長裁示移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後,共有20人嘉獎2次、23人嘉獎1次。
六、展望未來
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期盼有朝一日,在AI的助力之下,能夠有效減輕人力負擔,提升工作效率,可能發展方向如下:
(一) AI定刑:期盼透過AI定刑,產出所需之案件一覽表,連結相關判決,方便列印判決書,以利加速後續定刑作業,只要AI定刑能夠縮短處理的時間,相信所有執行同仁,都會很樂意運用。
(二) 電子卷證之運用:紙本執行案卷,體積龐大,在處理保管過程中,堆疊如山,翻找執行所需之關鍵資料,如押票、保證金收據、贓證物清單、限制出境出海、責付、限制住居、送達回證、繳回犯罪所得收據等,耗時費力。倘若法院於移送執行時,同時將電子卷證上傳至可供檢方下載之主機或隨案提供給檢方,方便同仁透過AI搜尋執行所需之關鍵資料;且已有電子卷證,紙本卷證即可歸檔,免除辦公空間堆卷如山的窘境,相關管考作業,改以電腦產出相關報表資料進行。
(三) 跨機關連結:執行所需之關鍵資料,如被告年籍、罪名、裁判法條、羈押期間、保證金金額、具保人資料、繳回犯罪所得之金額及贓證物明細、限制出境出海、責付、限制住居、送達回證之日期等資訊,倘在法院的作業系統內,已有相關資料,期盼在案件移送執行時,上述資料能一併轉入檢方之作業系統,方便「分案」、「執行」「統計」及「贓證物管理」各階段之作業,以提升工作效率,並減輕人力負擔。
整個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是全體基層執行科同仁所引頸企盼,尤其(二)(三)的部分,需要司法院與法務部協調,始能竟其功,猶待各級長官支持與協助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