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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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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5247

一、組織沿革及編制:

  民國69年7月審檢分立,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該部為落實成年犯之保護管束工作,乃積極推動建立觀護制度,於71年1月派任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為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專司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事宜,我國觀護制度之內涵從此更為周延。

  觀護制度乃是由具有特定資格及專業知識之人,依據法令,運用各種有效的輔導與監督方法,協助受保護管束人戒除不良行為、安定生活,以求自立更生,防止再犯的一種非監禁性處遇;故防止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為觀護人職責,而觀護人於輔導過程中,如何運用專業輔導知識與技巧,使受保護管束人不再犯罪,實為觀護工作重要課題;成年觀護工作業務非常繁重,其對象為18歲以上假釋、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及以保護管束代替其他保安處分者,因其可塑性較低,故輔導工作較為困難,觀護業務於71年初成立,而觀護人除執行保護管束業務外,尚辦理緩起訴社區處遇、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此外並配合辦理性侵害案件科技監控、毒癮減害計畫、社區生活營、暑期青少年法治宣導反賄選等活動,工作負荷量重。

  本署觀護人室由於案件量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在89年員額已經滿編20人,12年以來受限於組織編制修法遲遲未通過,因此直到102年本署觀護人室正式編制依舊為20人,含主任觀護人1人及觀護人19人。自81年始設置主任觀護人職缺,歷任主任觀護人資料如下:

姓名

任期

蔡奇楠

81年14日至94912

程又強

94年912日至96815

楊英櫻

96年831日至101910

薜雅尹

101年910日至104818

張顥誼

104年8月18日至109年4月10日

黃志忠

109年4月10日迄今

二、保護管束業務:

(一)、加強約談與訪視受保護管束人工作

  觀護人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運用專業輔導技巧,與受保護管束人建立良好和諧的關係,並施以適當的輔導與監督,使受保護管束人的動態、工作、狀況、家庭生活、交友情形以及健康狀況,皆在觀護人之掌握與觀察下日有進步,使之不再犯罪。

(二)、實施分類分級輔導措施

  針對受保護管束人之不同特性,採取分類分級輔導措施,加強對於列為核心個案(如累犯、再犯及高危險性等)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與監督。

(三)性侵害案件之處遇措施

1.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輔導網路會議:

  為促進婦女人身安全維護,由本署性侵害案件專股觀護人、醫院身心治療師、轄區員警等組成監督輔導會議,就中高再犯危險群性侵害案件討論,集思廣益,擬定最佳處遇方案,例如:測謊、科技設備監控。

2.科技設備監控:

  99年起本署採用第二代監控設備,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方式,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選定中高再犯危險傾向之性侵害案件開案執行,有助本署同為仁於實施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宵禁或限制住居時,落實限制命令,以收預防再犯之效能。

3.測謊:

  法務部自96年起推動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人預防性測謊方案,針對有再犯疑慮之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做預防性測謊。

4.新案初篩評估方案:

  依犯案類型、static-99等靜態因子及參考沈勝昂教授之動態量表,建立本署「新案再犯危險性及處遇模式評估」表。並於報到兩週內進行約談,評估找出危險因子後建立處遇方案,並提報社區監督會議複篩。

(四)、毒品犯之輔導策略

  基於「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自98年10月起,擴大緩起訴處分,針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藥物成癮被告,能藉由附命令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回歸正常生活,並降低因毒品成癮所衍生之其他類型犯罪。

  自98年10月至101年12月之執行比例為17.3%(緩起訴戒癮治療件數/毒品起訴+緩起訴人數),一級毒品之執行比例為10.1%,二級毒品之執行比例為24.5%,大幅減少監禁處分之社會成本付出。進入本方案之被告被撤銷緩起訴比例為32.5%,有近七成被告可以完成緩起訴處分,發揮降低或延緩再次吸毒之次數與時間。

  被告之戒癮治療費用,原則上均為自費,僅少部分經醫院社工評估確有困難者給予補助,顯見本方案對於個案社會功能之維持有很大助益。

五)家暴案件輔導措施

1.家暴加害人認知輔導教育:

  設計「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平權」、「多元族群認識、融合、尊重」等文書教案,於約談、訪視時分享與說明,期待讓案主產生認知上的修正及正確觀念的建立。並聘請家事法庭法官、專長於家庭暴力案件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講授相關案例、法律規定或分享兩性平權議題。

2.家暴加害人心理特質及社會資源評估:

  由專業臨床心理師對個案做個別評估,評估方式以半結構式晤談及自填式量表(賴氏人格量表)作為主要評估工具。對不同人格面向描述,篩選出人格偏差及精神異常的個案,作為後續轉介參考。由晤談及人格測驗結果,進行個案心理社會評估的綜合性描述與建議,以提供觀護人做後續轉介之依憑。

3.家暴加害人團體心理諮商計畫:

  引進醫療體系之外部輔導資源,針對家庭暴力個案,採開放性團體形式,每月團體總人數上限為12到15人。

(六)、毒品犯之輔導策略

  91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同年2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增列第253條之1、之2、之3緩起訴處分相關規定,本署加強運用偵查轉向機制,給予微罪當事人緩起訴義務勞務處分及指定必要命令事項處分,廣受運用機關(構)及受處分人正向評價,達到犯罪預防功效。

  94年2月2日新修正刑法案三讀通過,新增第74條第2項附條件緩刑制度,本署因應社區處遇案件成長趨勢,加強連繫管考機制,於每年底定期召開成果發表及檢討會,重新考核篩選所有協助執行之機關(構),使能正向競爭,發揮執行案件最大效益。

  98年1月起因應刑法社會勞動制度修正,本署執行社會勞動案件量激增,因此大量開發執行機關(構)及公益團體,目前本署社區處遇內容有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及殘障關懷、社區環境清潔及整理、淨山及學校服務等。社區處遇不僅是司法工作,也是社會工作,透過此種社區處遇的大量運用及連結,不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而且可增進公共利益,節省社會成本。

  為因應刑法之修正, 98年9月1社會勞動業務正式上路,面對預估新增龐大之社會勞動案件量負擔,法務部配置本署觀護人室28位觀護佐理員,專司負責所有社會勞動案件之執行。又為提昇政策相關業務執行成效;節省本署人力資源之重疊與浪費;提高案件執行之品質,本署將緩起訴義務勞務及社會勞動案件整併執行,積極開發緩起訴義務勞務及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區公所、公益團體、社區等),提高案件容額量,以達政策推動之目的。

  經過一年的制度推行,發現社會勞動案件數未如預期開辦之數量,99年觀護佐理員員額經法務部核定減為19位。惟自100年起隨著案件數量的逐年緩升,觀護佐理員員額也隨之逐年增加1名,迄102年增加至22名,以符合業務量人力上的需求。

  為加強觀護佐理員內、外勤管理考核機制;及落實執行機構之督核、管考,本署設置緩起訴及社會勞專股觀護人,專責推動緩起訴義務勞務及社會勞動業務,督導管理觀護佐理員確實執行緩起訴義務勞務及社會勞動業務。以有限的人力資源,期望發揮案件的執行效率。

三、司法保護業務:

  近年來保護管束工作已經由單純的執行保護管束,擴大到司法保護,除了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外,舉凡暑期社區生活營、青少年法律宣導、反賄選宣導、暑期大專生實習……等等,都已成為觀護人室業務之一環。

(一)、辦理「社區生活營」相關業務

  本署自93年1月起結合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在縣內國中設置「社區生活營」,藉由多元化的學習管道,協助學生改善偏差行為、認知觀念及學校生活適應問題,深獲學校、家長及社會等多方面之肯定。

  自95年度起,為了注入社區生活營不同的動能,展現更豐富的活力,「小巨人社區生活營」更是受到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的重視與支持,而特別將「小巨人社區生活營」納入每年度「友善校園,牽手計劃」的一環,各個營隊除了學業輔導外,亦設計納入了包括技藝休閒、小團體輔導、體驗探索以及服務學習等活動內容,尤其,在課程設計上,特別強化學員們的「服務學習」,希望藉由「校園服務隊」、「愛心服務」等活動激發出邊緣學生,人性中「給予、關懷」的光明面,重新尋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而社區生活營的成效,更是年年受到承辦學校教師與家長們的肯定。

(二)辦理「暑期青少年法律宣導」

1.宣導策略:

  本署辦理暑期法律宣導之主軸,是以建構「家庭」為核心的多層次宣導。以「反毒、反霸凌、反竊盜、網路犯罪及網路交友安全、妨害性自主、人權法治與品格教育」為主要宣導內容。宣導對象涵蓋一般少年、高風險家庭少年、犯罪少年兒童及家長。期以「家庭」為出發點之多層次宣導,真正符合宣導對象所需,以達預期成效。

2.實施活動如下

(1)法治教育及中大型預防犯罪宣導活動

(2)預防犯罪小尖兵—法庭初體驗(院檢參訪活動)

(3)「法律小學堂」—暑期兒童少年犯罪預防宣導活動

(4)網路宣導「青春無限、樂活一夏—MORE法狀元」網站

(5)「無毒有我特映會」系列

(6)「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系列活動

(7)「青春無敵大專生兵團」下鄉宣導

(三)辦理反賄選宣導」

1.宣導策略:

  因本署幅員廣大,人口眾多,規畫宣導策略時,即利用『素材多元化』、『網路普及化』、『特色在地化』、『宣導機動化』等四大策略,引出本署貫徹政府查察賄選的決心意志,期透過宣導活動,引發民眾關注賄選的議題,建立民主法治的正確觀念。

2.執行特色與創意:

  本署歷年反賄選宣導活動,不論在宣導對象、宣導時段、宣導地點及宣導素材上,各方面均以新北市之選民結構及生活特質為基礎,區分出不同之訴求層面,規劃出特殊之宣導手段及策略,並結合本署轄區內13鄉鎮市特有之產業文化,有效掌握活動之特色及創意,全面行銷反賄選之正確理念。

3.100年反賄選宣導執行成果

(1)反賄選公共論壇:共計分區舉辦4場次,出席人數共195人,會後影響人數約3萬人。

(2)廣設文宣通路(含反賄選行動樹):結合241個單位,宣導人數保守估計為304,640人。

(3)創意記者會:舉辦「反賄選向前行」創意發表記者會,依收視率推算,電視媒體新聞報導之宣導效果共披及1,491,600人次。

(4)反賄選向前行自行車宣導活動:共舉辦3梯次,參與人數約750人,宣導里程約45公里,沿路受宣導民眾估計共有1萬5千人。

(5)網路串連:結合轄區內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公益團體等,連結本署網站提供民眾反賄選相關資訊。

(6)社區宣導:共舉辦103場,直接宣導人次為11260人。

(7)校園宣導:共舉辦85場,直接宣導人數為3420人。

(8)檢察官開講:配合各警察分局舉辦之社區治安會議,指派檢察官前往向地方里民宣導本署查賄之決心及反賄選法治教育,共計舉辦39場,約5850人。

(9)中型反賄選活動:善用轄內具有地方特色之文化及民眾活動辦理宣導活動。共計5場次,宣導人數約6000人。

(10)「反賄一條街 旗聚三角湧」大型活動,參與民眾估計約1萬人。

(11)本署志工成立「青春萬歲歌舞團」,配合本署舉辦活動。

(12)在查賄期間,本署查緝賄選之績效、執行情形,均發布新聞稿共計7則,充分達到以嚴厲查賄,遏止賄選之效果。

(四)、辦理暑期大專生實習

  自87年度起由本署提供大學院校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至本署實習觀護工作,87年迄今已有78位大專實習生參與,實習期間安排各項專業課程加強其知能,並辦理督導會議以解決其疑惑,透過建教合作模式,吸引優秀人才加入觀護工作行列,以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並達防止再犯之目標。

五)、辦理司法保護據點

1.組織架構:

  依據法務部指示推動司法保護據點於100年1月至6月試辦「司法保護據點」,本署設置管理中心及成立觀護人室對外窗口,司法保護據點分佈於五大司法保護區及三大司法保護系統,分別為:板土區、三蘆區、三鶯樹區、新泰區、雙和區、新北市觀護志工協進會、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

2.效益:

  司法保護據點設立運用既有資源,結合各司法保護據點本身專業服務項目,收事半功倍之效。整合公、私團體等資源,發揮深度關懷、預防犯罪等功能,建立司法保護網絡。並提供電話、面談之諮詢、轉介服務,協助解決社會問題,進而預防犯罪。藉由有組織的管理架構,提昇司法保護據點政策執行面成效,有效推廣司法保護業務。

四、辦理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

  依據本署100年3月11日司法改革籌備會議,及100年3月14日主任檢察官會議決議內容,本署自100年始為了展現司法改革的積極作為,貼近人民感受、傾聽民意心聲,陸續規劃多場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由檢察長主持及多位資深優秀的主任檢察官共同參與,邀請民眾大聲說出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聆聽民眾的建言。

  為因應本署轄區幅員廣闊的特質,100年度本署在各榮觀分區(包含「板土及三鶯樹區」、「新泰區」、「三蘆區」、「雙和區」) 針對民眾所關切的「求刑與量刑」、「偵查不公開」、「強制處分權之妥適行使」及「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等司法改革議題,巡迴辦理了4場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

  嗣每年至少舉辦2場(分上、下半年)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依舊延續本署辦理的初衷,歸納整理有關「酒駕被害人之救濟」、「社區安全」、「法治教育」、「反賄選」、「反毒」、「反詐騙」等貼近民生及時事的議題,冀能在摘奸發伏、伸張正義的過程中,亦能兼顧民意的期許,建構雙向溝通的機制,朝向司法零距離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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