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減輕訟累聲請簡易處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939

十一、減輕訟累聲請簡易處刑

 

按刑事訴訟程序係確定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被告犯罪情節輕重有別,若所有刑事案件均循「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將造成偵、審體系沈重負荷,耗費司法有限資源。本署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對於輕微案件之處理,由檢察官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者,均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使審判程序簡化。時並可節省院、檢雙方之時間與人力,減輕工作負擔,達到訴訟經濟目標,營造院、檢及被告均贏的局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