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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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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緩起訴處分制度,具體展現檢察官公義與關懷理念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944

十三、貫徹緩起訴處分制度,具體展現檢察官公義與關懷理念

 

91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同年2月8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正條文增訂「緩起訴處分制度」,此項制度,確立了「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檢察官在考量社會公益,並兼顧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之前提下,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微犯罪者,經被告同意,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讓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一個自新的機會,讓受傷害的人迅速得到補償,為社會增添公益力量,使國家節省司法資源,同時鼓勵檢察官加強運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7款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第8款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具體展現檢察官公義與關懷理念,實施以來,備受社會之肯定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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