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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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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解訟源善用鄉鎮市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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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397

十四、疏解訟源善用鄉鎮市調解制度

 

  為發揮調解功能,指派檢察官赴轄區內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加強督導鄉鎮市調解業務之推行,並講解有關法令,期能提高調解成立比率,減少訟源,促進社會和諧。

  鑑於鄉鎮市調解制度,乃一具有自治性、迅速性、合意性、情感性、便利性及準司法性解決紛爭之方式。政府近年大力推展此項業務,已有相當基礎,對於定分止爭亦有助益。故本署遵照法務部頒布之「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強化偵查程序與調解業務之配合,檢察官在偵查中,得徵當事人之同意,轉介給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如經調解成立,告訴乃論之案件應予不起訴處分,如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亦得斟酌情形,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或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亦可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一併解決刑事案件中之民事糾爭,更能滿足當事人之需求,並可減輕檢察官之案件負荷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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