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刑事執行,建立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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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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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指揮刑事執行,建立司法威信
- 刑事裁判確定後,迅速依法指揮執行,尤其對顯有潛逃出境之虞之被告,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轉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副知本署時,本署即依規定分案,即刻拘提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惟為求慎刑恤獄,對於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案件,均從寬審核。而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則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從實審核。
- 為便利受刑人到案執行,得易科罰金案件,傳喚時附發聲請易科罰金須知1份, 促請受刑人預先準備應攜帶之證明文件,且告以切勿關說,如發現有人招搖撞騙,可向本署檢舉,杜絕司法黃牛。
專科罰金部分,則在板橋郵局27支局開立劃撥帳戶,偏遠地區受刑人可逕向郵局劃撥繳納,毋庸到署,以省勞費。受刑人到案執行後,隨即發還刑事保證金及扣押證物。本署刑事保證金已納入電腦管理,發還迅速、便捷。保證人如同意保證金轉繳易科罰金或專科罰金,均准予轉繳,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