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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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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2463

法   醫   業   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依規定會同檢驗員或法醫師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16條 確認遺體身分後檢驗或解剖屍體。並依法醫師第9條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

依法醫師法第11條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建制相驗屍體證明書資料庫,並配合內政部戶籍法暨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發送死亡通報。

相驗及解剖案件之建檔管理與分析。

其他依法醫師法規定法醫師之執業項目: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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