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卷證開示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268

卷宗及證物開示收費標準

類型 規格 收費標準(新臺幣)
黑白影印費
列印費
A3、B4 每頁3元
A4、B5 每頁2元
彩色影印費
列印費
A3、B4 每頁30元
A4、B5 每頁15元
攝影
電子掃描費
  每頁1元
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請求交付光碟 每張光碟50元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   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150元
  每張數位影音光碟300元
電子卷證 處理費 100元
光碟費 每張50元
郵遞費 以實支數額計算
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 免予收費
義務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列印、請求交付光碟、轉拷及複製電子卷證
  免收費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