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我們直接面對民眾提供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2444

 

我們直接面對民眾提供服務

 

一﹑妥速處理人民陳情﹑聲請案件

(一)陳情案件

1﹑隨到隨辦服務

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各科室主管及訴訟輔導人員為幹事,辦理為民服務工作,因此您只要在上班時間到本署陳情,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人員一定親切接待您,耐心聆聽您的陳情,如當場能夠處理的案件,即妥速辦理。

2﹑諮詢服務

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遴派專人服務,服務態度以親切、禮民、便民之工作觀念,接受民眾詢問,對於不能當場處理之案件,懇切告訴當事人,將代轉其他業務單位妥速處理或轉介尋求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之協助。

3﹑電話陳情服務

對於電話陳情,如案情簡單,可當場答覆的案件,由承辦人員即時親切﹑妥速答覆,如案情複雜,無法立即答覆的案件,建議提出書面陳情,限期處理。

4﹑書面答覆

確實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台灣高等檢察署訂定之「處理調﹑陳﹑聲他字案件期限表」之規定,妥速辦理函復。

(二)聲請案件

1﹑限期答覆

承辦人員於接受聲請書狀之翌日起十日內處理完畢函復聲請人,如因故不能依限處理時,應先函知聲請人。

2﹑製作宣導手冊

編印法律宣導手冊多種及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一覽表手冊,置於為民服務中心免費供取閱參考。

二﹑加強服務處各項便民措施

(一)遴派適任人員

遴派資深績優且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具服務熱忱人員解答詢問,並協助辦理聲請事項。

(二)結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提供民眾法律諮詢

本署對無資力的訴訟當事人及弱勢族群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扶助,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合作,提供更專業且免費的法律諮詢,強化對訴訟當事人及一般民眾的訴訟輔導,以增進對訴訟當事人權益保障。

(三)提供便民措施

1﹑櫃檯一元化:收文、收狀、訴訟輔導、發還刑事保證金、發放證人旅費、臺灣銀行代收處等窗口均設服務中心內。

2﹑設置各項聲請事項工作流程圖。

3﹑陳列聲請書狀﹑表範例,並免費供應聲請表。

4、提供填表桌椅、用具、血壓機。

5﹑備有老花眼鏡、輪椅供民眾借用。

6﹑設置影印機,提供影印服務。

7﹑設置公用電話並陳列書報雜誌。

8﹑設置當事人休息室,每日播放錄影帶,並設有飲水機供飲用茶水。

9、設置值週主任檢察官﹑內﹑外勤檢察官「值勤牌」便利民眾洽公。

10、結案証明、補發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發還保證金或贓證物之聲請案件可由電話聲請,不用舟車勞頓至本署提出聲請狀。

11、夜間不打烊:收狀、申告、發放證人旅費,由本署法警室受理。

12、於法警室張貼夜間計程車免費服務電話。

13、整合轄內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協助於刑事案件偵查、審判、執行或付保護管束期間發現個案係弱勢、突逢變故致其與其家庭陷入困境的民眾及高風險家庭兒童或少年,經主動發現或經檢察官、觀護人交辦,視其需求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諮詢,必要時轉介相關社福單位或結合公益團體,予以關懷、援助。

14、本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作,在院方為民服務中心方成立「法律扶助院檢聯合櫃檯」提供免費律師法律諮詢服務,對無資力的訴訟當事人及弱勢族群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扶助,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來協助相關法律規範,以增進對訴訟當事人權益保障。

(四)推動法律知識教育

1﹑於服務中心陳列法律常識小冊及書刊,供當事人取閱參考。

2﹑於當事人休息室播放法律常識影片,寓教於樂。

3﹑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分赴轄區各機關﹑學校講解法律常識。

(五)廣納建言

1、設置「檢察長信箱」及意見調查表,做為興革之參考。

2、設置「檢舉貪瀆」信箱,樹立廉能政府。

三﹑謹慎偵辦案件

(一)慎重聲請羈押

為保障人權,檢察官均係審慎聲請羈押。如無羈押之必要者,則予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回。

(二)改善問案態度,力行準時開庭

問案態度保持平和,使當事人能充分說明,並要求準時開庭,俾免當事人久候,本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每星期不定時查訪開庭情形並製作查訪紀錄。

(三)實施偵查錄音﹑錄影

為確保當事人陳訴內容的完整與真實,避免事後對偵訊筆錄有所爭執,除書記官應詳實製作筆錄外,並實施同步錄音、錄影,以昭公信。

(四)從速相驗,當日驗畢

相驗案件均以電話報驗,隨報隨驗,遇有社會矚目之重大相驗案件,不待報驗,即刻赴驗。相驗完畢,當場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如認有他殺嫌疑,即主動偵查,對死因不明案件,擇期解剖,查明死因。相驗車司機備有行動電話,在途中遇有報驗,可隨時聯繫往驗,力求做到隨報隨驗。

四﹑積極推展觀護輔導業務

對於受保護管束者,施予保護﹑輔導﹑監督﹑矯正等措施,使其適應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安全與預防再犯之目的。並自98年9月1日起,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業務之執行,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替代入監執行,以避免受刑人沾染惡習,復歸社會困難,同時亦減輕資力貧乏之受刑人經濟上之壓力。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