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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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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5049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對法院所為判決不服

告訴人或

被害人

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上訴者應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

本署

檢察官收受判決20日內提出

檢察官收到聲請上訴狀後於上訴期間內依法處理。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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