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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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事項 |
聲請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程序 |
應附繳文件 |
受理機關 |
聲請期間 |
辦理所需時間 |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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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聲請再議 |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
被告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
本署 |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日內提出 |
隨到隨辦 |
1.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10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2.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3.認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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