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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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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2
  • 資料點閱次數:3517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被告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被告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本署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日內提出

隨到隨辦

1.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10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2.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3.認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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