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受判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597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受判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條)。

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本署

判決確定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隨到隨辦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