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判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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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事項 |
聲請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程序 |
應附繳文件 |
受理機關 |
聲請期間 |
辦理所需時間 |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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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判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條)。 |
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
隨到隨辦 |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