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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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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再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102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再審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422條)。

告訴人或被害人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本署

判決確定後刑法80條第1項期間2分之1內為之

隨到隨辦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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