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再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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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事項 |
聲請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程序 |
應附繳文件 |
受理機關 |
聲請期間 |
辦理所需時間 |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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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再審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422條)。 |
告訴人或被害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刑法80條第1項期間2分之1內為之 |
隨到隨辦 |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