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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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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777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發還保證金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

1.保證金繳款人(案件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

2.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

1.書狀

2.言詞

3.電話

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

本署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後

隨時辦理

1.審查符合後,填具發還保證金收據三聯單通知具領。

2.保證金在院方繳納者,函請院方發還,並副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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