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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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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定應執行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1332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請求定應執行刑。

1.受刑人(案件經指揮執行時一般不待聲請逕行聲請定刑)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書狀

判決書類正本

本署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隨時辦理

1.檢察官依法審核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者,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2.最後事實審係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者,將案件陳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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