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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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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8424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1.心神喪失

2.懷胎5月以上者

3.生產未滿2月者

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

有關證明文件

本署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隨到隨辦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規定,即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函復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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