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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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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通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7541

聲請事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

撤銷

通緝

受通緝者,業已到案執行或有其他撤銷通緝之原因

1.受通緝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1.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或結案證明書

2.提出應撤銷通緝原因之證明(如:死亡、服兵役、另案受刑中等)

本署

執行完畢或通緝原因消滅後

立即辦理

檢察官審查已無通緝之必要或其通緝原因消滅時即予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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