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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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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537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告

1.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2.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1.提出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

2.待證、待鑑定事項

本署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隨到隨辦

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斟酌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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