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回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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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事項 |
聲請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程序 |
應附繳文件 |
受理機關 |
聲請期間 |
辦理所需時間 |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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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撤回 告訴 |
對告訴乃論案件表示撤回告訴,不再追究 |
告訴人 |
提出書狀或於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時表示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 |
以書狀撤回告訴者應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要旨,如已和解者並應提出和解書 |
本署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隨時辦理 |
1.檢察官審查合於法定撤回要件者,處分不起訴,並通知當事人。 2.於起訴後撤回告訴者,送請院方參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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