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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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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回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2145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

撤回

告訴

對告訴乃論案件表示撤回告訴,不再追究

告訴人

提出書狀或於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時表示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

以書狀撤回告訴者應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要旨,如已和解者並應提出和解書

本署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隨時辦理

1.檢察官審查合於法定撤回要件者,處分不起訴,並通知當事人。

2.於起訴後撤回告訴者,送請院方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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