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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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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17新北地檢署「104-105年度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服務」採購案招標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1
  • 資料點閱次數:1386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公告日:104/07/17 [機關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標案名稱]104-105年度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服務 [標案案號]PCDH10412 [機關代碼]A.11.6.25 [單位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聯絡人]許文煌 [聯絡電話](02)22616192分機6323 [傳真號碼](02)22620313 [電子郵件信箱]ilswh@mail.moj.gov.tw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取得 [傳輸次數]01 [標的分類代碼及名稱]845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預算金額]63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是 [押標金額度]30000 [後續擴充]否 [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49條 [公告日]104/07/17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辦理方式]自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3樓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時間]104/07/27 12:30 [開標時間]104/07/27 15:00 [開標地點]本署會議室(行政大樓二樓)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否 [履約地點]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一年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刊登公報]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因系統字數限制,各項應附證明文件詳細規定,請參閱投標須知第44點規定及本公告附加說明內容*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請加蓋公司章)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具本案履約能力相關並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或其他相關行業證明文件者,且未受停權處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授權書(正本)(開標前出示,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繳交身分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查詢押標金等資料同意書(正本)。 7.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1廠商信用之證明。【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 [附加說明]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請加蓋公司章)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具本案履約能力相關並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或其他相關行業證明文件者,且未受停權處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授權書(正本)(開標前出示,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繳交身分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查詢押標金等資料同意書(正本)。 7.切結書(正本)。 二、評審須知: 1.廠商「服務建議書」評審 「採購評審委員」就符合資格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進行評審。 2.評審程序 (1)採分段開標,機關就投標廠商資格標審查合格後,續行辦理廠商簡報及評審作業。 (2)簡報時,依廠商標案送達時間順序辦理簡報,口頭簡報及答詢時間各為5分鐘,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本署僅提供投影機供廠商簡報,廠商如需其他設備,請自行攜帶並先行與機關確認,以利配合※ (3)輪至應簡報廠商報告時,若經本署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由評審委員逕行以書面評審。 (4)廠商簡報時,應就其「服務建議書」內容,予以說明、澄清,惟廠商不得因說明、澄清或書面承諾而要求變更報價。 (5)廠商須對評選委員疑問提出說明,補充說明部分仍以服務建議書內容為準,不得要求更改「服務建議書」內容。 (6)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7)評選委員依據廠商提供「服務建議書」內容、簡報說明,進行評選。 3.評分方式 (1)評審委員依據下列評選項目進行「服務建議書」評分(請於服務服務建議書第1頁檢附『評選項目與服務建議書頁次對照表』)。 評選項目及標準(總分100分) ※ 公司財務及管理能力:10分 ※ 公司過去維修實績:15分 ※ 駐點服務人員技術及素養:15分 ※ 維修零件取得及備品之供應:15分 ※ 技術支援能力及資訊安全管理:15分 ※ 優規服務:10分 ※ 價格:20分 (2)各評審委員依據評選評分表項目比例給分,70分及格,總滿分為100分。 (3)由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4)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5)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6)議價(約)時間:預計於開標當日評審程序完成後接續辦理,如當日無法完成,廠商另依機關通知時間到場議價(約)。 (7)議價及決標相關方式,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領取招標文件方式: 1.親自領標: 請於公告規定時間內,向本署總務科(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3樓,02-22616192#6323承辦人員領取)。 2.郵遞領標: 請附便條註明「索取招標文件案名」、「附貼足郵資(重量約200公克)並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連絡人姓名、電話之回郵信封」,郵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務科」索取。 ※廠商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往返時間,以免逾期※ 3.電子領標: 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web.pcc.gov.tw)免費下載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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