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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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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24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空調設備汰換」採購案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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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1
  • 資料點閱次數:3548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公告日:104/07/24 [機關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標案名稱]第二辦公室空調設備汰換 [標案案號]PCDH10413 [機關代碼]A.11.6.25 [單位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聯絡人]許文煌 [聯絡電話](02)22616192分機6323 [傳真號碼](02)22620313 [電子郵件信箱]ilswh@mail.moj.gov.tw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取得 [傳輸次數]01 [標的分類代碼及名稱]4391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財物採購性質]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預算金額]273,18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否 [後續擴充]否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否 [是否電子報價]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49條 [公告日]104/07/24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辦理方式]自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3樓(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時間]104/08/03 17:30 [開標時間]104/08/04 15:00 [開標地點]本署會議室(行政大樓2樓)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否 [履約地點]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決標翌日起30日曆天完工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刊登公報]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因系統字數限制,各項證明文件詳細規定請參閱本公告附加說明或投標須知第46點規定*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冷凍空調工程業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廠商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作為證明文件者,視為不合格※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授權書(正本)(開標前出示,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繳交身分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查詢押標金等資料同意書(正本)。 7.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 8.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1廠商信用之證明。【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 [附加說明]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冷凍空調工程業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廠商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作為證明文件者,視為不合格※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授權書(正本)(開標前出示,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繳交身分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查詢押標金等資料同意書(正本)。 7.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 8.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二、其他須知: (一)領取招標文件方式: 1.親自領標: 請於公告規定時間內,向本署總務科(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02-22616192#6323承辦人員領取)。 2.郵遞領標: 請附便條註明「索取招標文件案名」、「附貼足郵資(重量約200公克)並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連絡人姓名、電話之回郵信封」,郵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務科」索取。 ※廠商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往返時間,以免逾期※ 3.電子領標: 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web.pcc.gov.tw)免費下載本案招標文件。 (二)其他注意事項: 1.履約設備如為進口品,完工後驗收時須提供相關進口完稅證明文件。 2.安裝施工期限:自決標翌日起算30日曆天內完工。 3.送審文件: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7日曆天內,將「材料設備送審」文件(一式二份),送機關審查。 4.材料、抽樣、送審、試驗等相關費用,均含於本案總價中,廠商應自行估算。 5.本案為免影響人員辦(洽)公,以假日施工為原則,凡安裝、拆除或敲打等相關工事,於假日始可施作,其他時間施工需事前與機關人員協調,經機關同意後始得施作(廠商請於投標前納入成本考量)。 6.施工廠商進入本署一律自備制服,未著制服者禁止進入。 7.施工位置於安裝時,須使用防塵帆布等防護措施,以確保環境整潔。 8.本案訂定之相關項目履約期限,廠商請依規定期限完成履約,如有逾期,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 (三)現場勘查:投標廠商請於104年8月29日上午10時到場洽承辦人(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56號1樓服務台),辦理現場勘查、說明。 ※廠商投標前,請務必到場勘查,參照圖說及現場實際狀況確認施工範圍、規格等,如對本工程圖說文件有任何疑義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以書面提出,如未到場或未依限提出者,視為認同圖說文件內之規定,於得標後不得諉詞要求變更或補償,並同意依指示進行施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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