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1-06-28 新北地檢署111年7月12日「拍賣本署奉准報廢公務車乙輛」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3
  • 資料點閱次數:987

主旨:公告標售本署奉准報廢公務車1輛,請踴躍參加競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標售標的及數量:公務車1輛(詳如附表)。
二、競標資格:投標廠商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合法廢機動車輛回收廠商」。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經政府機關核定之合法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包括廢機動車輛拆解、回收、清除處理業務)。
三、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1年7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署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公開舉行競標。
四、競標方式:有意競標者,請於開標當日至現場繳交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始得參與喊價競標。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如當天僅一家廠商參加標售則改採現場議價方式進行。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競標。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持本機關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機關出納一次繳清。
六、本得標人繳清價款後3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本批標售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得標人於得標後無論有無價值均需清運,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處理不得留置。】
七、本次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署(02-22616192#6774邱先生)實地勘查。
八、得標廠商應提供本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為準。
十、其他:※報廢車輛已向監理單位繳銷牌照,不得重新領牌使用※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