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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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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11353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1. 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2.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4.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5. 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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