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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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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906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法務部69年12月5日法(69)檢字第7141號函
法務部85年7月29日法85檢決字第19082號函

  1. 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2. 申告鈴裝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3. 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4.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5. 值日檢察事務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開庭詢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6.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7. 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8.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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