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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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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狀紙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8260

司法狀紙要點

  1. 中華民國70年6月29日司法院(70)院台會字第03707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71年10月29日司法院(71)院台會字第05908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77年5月5日司法院(77)院台廳一字第03451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87年9月22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
  5.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司法狀紙規則)

一、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二、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 (附格式一(odt檔案)) 。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 (附格式二及範例(odt檔案))

三、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附格式三(odt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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