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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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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9547

你有工作要做嗎?讓他們免費幫你完成

  97年12月立法院通過刑法41條修正案,自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使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可以提供無償勞動代替入監執行,可以繼續維持家庭功能。

 

你有工作要做嗎?他們可以做什麼?

  除了現在義務勞務的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交通安全外,社會勞動因提供的人力較多、履行期間較長,運用方式更廣,將可視您的需要經過評估之後,開發更多元的服務內容。

 

他們如果不好好做,會怎樣?

  他們都是自己申請且經檢察官篩選後准予社會勞動的人,如果不履行, 須須就必須馬上執行原宣告刑。

 

如何申請社勞動人員到機構服務?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只要是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等都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檢察署(觀護人室)提出申請,一旦通過審查,就會被遴聘為執行機構,將來檢察署即會派遣社會勞動人員前去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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