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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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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的履行時間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5427

  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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