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除上述4種主要模式(詳參考第7題),修復式司法尚發展出哪些實施模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4623

前述4種主要模式(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家庭協商會議、和平圈、社區修復委員會)皆有一個核心的程序要求,即在加害人承認犯行的前提下,進行修復程序,以修補已發生的傷害及發展未來的關係。不過,也有若干實踐模式並未具備這項核心要求,也可視為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型態。例如:

一、加害人與被害人小組(Victim-Offender Panel,簡稱VOP):此運作型態雖是由一群被害人與加害人組合而成,不過參與的成員並不是彼此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也就是並非同一事件的雙方當事人,其目的在讓一些被害人能夠藉由與其他相類事件加害人接觸的機會,減低自己對犯罪的恐懼或疑慮,或是讓加害人知道其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美國的反酒醉駕駛母親組織、不同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

二、監獄修復方案:又稱獄中調解計畫,其側重情感與關係的重建,而較難以追求賠償的合意,且縱使雙方有滿意的修復結果,也不必然會促成加害人提早假釋或釋放。

三、單純的賠償或社區服務:指未有進行修復程序下的賠償或社區服務。

四、被害者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讓被害人得以書面、口頭或錄影等方式描述犯罪事件對其周遭生活的影響,以供為法院量刑或假釋准駁的參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