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願的加害人、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案件繫屬的承辦地檢署申請,或是由檢察官、法院、監所、觀護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更生保護等機構在詢問當事人意願後予以轉介。如為自行申請,申請的當事人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案件進度相關文書影本(如傳喚或開庭通知書、起訴處分書、有罪判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