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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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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修復促進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361

修復促進者要具備下列條件:

1.認同且充分了解修復式司法之理念、價值及進行程序。

2.具有真誠溫暖、同理心及良好溝通能力的特質。

3.有參與被害人或加害人或其他助人工作之經驗。

4.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知識、技能及經驗。

5.可全程參與本方案之訓練及實習課程。

6.能遵守保密責任、例外之預警責任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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