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促進者要具備下列條件:
1.認同且充分了解修復式司法之理念、價值及進行程序。
2.具有真誠溫暖、同理心及良好溝通能力的特質。
3.有參與被害人或加害人或其他助人工作之經驗。
4.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知識、技能及經驗。
5.可全程參與本方案之訓練及實習課程。
6.能遵守保密責任、例外之預警責任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