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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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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經由修復對話程序所做成協議,如何確保加害人是否履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2944

修復促進者應進行後續追蹤,以了解加害人履行協議的情形。當事人共同協議結果,如一定金額之賠償、向被害人道歉、參與社區服務或公益活動等,承辦機關應依實際情狀,適時轉向導入民事和解、試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協商判決等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或供為緩起訴、協商內容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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