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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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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的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簡稱VOM)與一般的調解有不一樣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761

二者主要的差異處有三:

1.目標不同:在一般的調解程序中,調解成功或不成功,是以有無達成金錢賠償來判斷。但修復式司法是用不同的標準來評估,例如被害是否回復?當事人有無參與決定並解決問題?是否回復處理生活的能量?

2.實施方法不同:修復式司法注重當事人心理上的需求,所以要踐行充分的準備程序。

3.調解委員與修復促進者的任務不同:前者在協助當事人決定犯罪造成損害的賠償方式與金額,後者則在確保當事人在相互尊重、安全的氛圍下充分表達感受與自主決定雙方同意的解決方式(並非一定是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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