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不會影響原有的刑事偵審或執行程序,二者之間是平行雙軌的關係。部分國家雖已立法將當事人的協議結果及加害人對修復的努力,列入量刑參考,但並非採用修復式司法程序就可以取代原有的司法偵審程序或排除刑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