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原諒加害人或接受加害人的道歉,是程序進行所可能帶來的自然結果,所以,千萬不可有意無意強迫被害人接受道歉或原諒;同樣地,也不可強制加害人道歉或謝罪,加害人不是出於真誠悔悟表示的歉意,反而會造成被害人的再次傷害或引起憤怒,失去修復式司法意在促進當事人關係修復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