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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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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及觀護業務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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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及觀護業務簡介

我國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係於民國6971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並增設保護司,掌理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是法務部乃據以於民國71年建立成年觀護制度。

本署觀護人室主要負責之業務即為成年之保護管束案件、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刑法修正後之緩刑社區處遇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及其他司法保護範疇之相關業務,有關觀護業務執行對象及執行內容詳如下表:

觀護業務(9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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